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qnkf5d)m X?6G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U]s#n"K)H
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的通知h/bW"m8iJu1o#Q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印发《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1)和《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Eo;^(wXhAY FqE
一、各高校要将2008年非上海生源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有关的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如用人单位在近两年内存在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不足一年而明显不合理退工的情况,有关部门将不受理其2008年的落户申请。s Xc(o|E^rt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落户手续。| uPC)H!J
三、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OP1}7o-S;IC
附件:1. 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K^2\ ]d1FsGv7JY.{
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 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0Ecu/@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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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2b@[0Azr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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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0cR NwMu2FBc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EiQ"B+?&d_b{?c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7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raV;J
二、学业基本要求W3Y2Ic!G#H,~9|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v(Zp oNv:UAl+h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Nl3O;j)k7[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r$Qb$~v]0[:k)x"iw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8O9R+i4~d r
三、申请材料@ T(m @ k"D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url]www.firstjob.com.cn[/url])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0D?en)k\K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k*F{.m1dY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非法人用人单位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